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精神、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暂行办法》函(粤环函〔2017〕1945号)相关要求,现制定《仲恺高新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环保局仲恺高新区分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