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里自行制定的非国家和地方标准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答:1、环评文件提出或环评批复中要求的污染物物排放标准(限值),应当执行环评批复要求(如果出现新的更严格适用标准,应当执行新标准),该标准(限值)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2、各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自行制定的接管标准和排放标准,该排放标准如果有依据(如经环评批复或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环保厅回复:排污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答: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营运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即排污许可证应按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环保部2106年12月23日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因此,排污许可证不得转让。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