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邱立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43109、84943223、84943224、84943136(传真)
邮箱:qiull@cnemc.cn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办公厅。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自查内容、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无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3 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2.4 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3验收程序
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核查、编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见附录1。
4验收自查
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及其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的编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
4.2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4.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4.3.1建设过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项目竣工报告中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记录等。
4.3.2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及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排气筒数量、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
4.3.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风险、在线监测和其他设施等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重点区域防渗工程、事故池、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线、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4.3.3自查结果发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未完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4.4自查结果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5 验收监测方案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5.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
5.1.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考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验收监测点位、因子、频次等,确定考核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有效性以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核查内容,制定确保验收监测数据质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具体方案。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核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核查工作开展的更加全面和高效。
5.1.2验收监测方案推荐内容
验收项目概况、验收依据、工程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核查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验收执行标准确定原则见本指南“6验收执行标准”部分、验收监测内容确定依据、工况记录要求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见本指南“6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部分。
5.2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核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核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包括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结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去除效率监测结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5.2.1 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5.2.2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验收项目概况、验收依据、工程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监测报告参考格式与内容见附录2。
6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6.1 工况记录要求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推荐的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方法见附录3。
6.2 验收执行标准
6.2.1污染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是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相关措施,原则上采用当时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当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包括的污染物排放时,可按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执行标准。
6.2.2环境质量标准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涉及环境质量评价的,其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应按最新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评价。
6.2.3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果考核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果考核可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6.2.4特殊因子评价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进行参照评价。
6.3验收监测内容
6.3.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监测
对以下环境保护设施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1)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 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4)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6.3.2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
对以下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或总量核算:
1)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其他要求的按照标准规定执行;
2)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3)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4) 厂界噪声;
5)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6.3.3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主要涉及如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环境土壤质量等的监测。
6.3.4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需要监测的污染物;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或其他生产中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特征污染物;
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涉及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5) 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己产生影响的污染物等。
6.3.5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不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 对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6.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来源:环保部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