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故意是反映人的主观心态,不可能说某个单位具有主观故意性,哪怕是单位犯罪,也主要由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及单位的其他员工实施行为所致。《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立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也有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单位员工具体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由排污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同时规定了员工也应承担行政责任的除外。这也与民事领域所明确的“员工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相一致。因排污单位员工实施的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其法律后果首先应由排污单位承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依法充分调查后,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也即不能成立,生态环境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撤销案件或不予行政处罚,不能勉强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就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原则,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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