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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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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

  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二)强化改革创新,完善评估体系

  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任务落实,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推动建设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重大工程项目,推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等试点工作,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行政许可运行等。

  加快清理不合法不合理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设置行政壁垒限制或禁止合理的危险废物跨省或跨设区的市转移,不得违规增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不得违规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不得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违规限定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区域范围或比例等。

  生态环境部加强规范化评估抽查,将上述情形分别纳入规范化评估的“加分项”和“扣分项”。

  (三)加强指导帮扶,提升评估效能

  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发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等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指导帮扶企业整治规范化评估发现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作为规范化评估重要内容,加快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履行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同时注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推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四)实行电子标签,规范源头管理

  全面统一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2024年1月1日起,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

  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完成国家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清单。

  (五)运行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

  全面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2024年1月1日起,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使用国家固废系统及其APP等实时记录转移轨迹;采用其他方式的,应确保实时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转移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具有电子标签的,应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

  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函及相关单位申请材料、复函、审批决定等均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运转。

  (六)推行电子证照,规范末端管理

  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电子化。2024年1月1日起,申请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使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电子通知单。

  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化,许可证由国家固废系统统一样式、编号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3年底前组织完成行政区域内尚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制发工作。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并分别于每月15日和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鼓励持证单位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

  (七)构建全国“一张网”,强化对接与应用

  加快构建以国家固废系统为主体、地方自建系统为补充的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一张网”。国家固废系统面向全国实现统筹监管,地方自建系统在与国家固废系统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特色功能。

  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使用国家固废系统履行危险废物相关制度要求。确需使用地方自建系统的,应主动做好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准确、完整对接。不得要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购买指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

  三、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结果与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统筹衔接,促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高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八)加强正向激励,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等。将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

  (九)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问题整改

  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于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持证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十)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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