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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排气筒高度属于环保验收中的重大变动吗?

问题内容:企业实际建设排气筒高度不满足环评要求,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文件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是不是要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要求?要求企业排气筒高度整改到位后验收?还是可以通过验收前变动影响分析来降低排气筒高度?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答复如下:

1、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10条: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报告。

2、不属于重大变动,则编制一般变动分析并向社会公开,作为附件纳入环保验收,并按规范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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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服务单位: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环境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清洁生产,职业卫生评价、碳排放核查、绿色工厂、环保耗材更换、安全评价、安全应急预案;
3、
废气(粉尘)污染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环保空调工程、环境应急预案;
服务电话:
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小姐(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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