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指引
一、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公告,并独立执行 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二、验收报告内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独立的环境保护验收。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
①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污染项目开展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环保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 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生态项目开展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工程及环保设施变更、主要结论和建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实施标准、环保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及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 形式等
②验收意见(验收组签字)包括:
·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 工程变更
· 实施环保设施
· 环保设施调试效果
·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 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等 验收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③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如实记录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过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提出的除环保设施以外的其他环保对策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工作等。
· 相关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在支持项目建设的保护范围内实施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
三、受理期限
除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外,其他环保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此类环保设施需要调试或整改的,可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最长可延长验收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注:固体废物和噪声的验收应自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四、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调试,是指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对其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过程。
建设单位在投产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前,应当执行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详见第5点第1、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调试: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
五、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