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6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配合上级组织的交叉随机抽查,对一家涂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建有2条涂料生产线,生产中有粉尘产生,发现该企业生产线配套的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排气扇处于开启状态并正向车间外直接排放。
查处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5万元的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理。
案件警示
污染治理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环保设施是处理企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的重要装置,配套了环保设施却没有使用会使污染物处于直接排放状态,污染影响环境,也是法律禁止的,必将承受不利法律后果。本案警示广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保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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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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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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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清洁生产,职业卫生安全评价、碳排放核查、绿色工厂
3、废气(粉尘)污染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环保空调工程
服务电话:
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小姐(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服务单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金盛丽景8栋1单元1楼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