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实施,强调源头防控、分类管理,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施工,在公共场所健身等应遵守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
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应考虑噪声影响
新《噪声法》首先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明确“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同时,要求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
相配套的,此次还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新《噪声法》明确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进一步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在具体防治中,新《噪声法》提出应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损害担责等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同时,新《噪声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轨道交通的重点路段应设声屏障
新《噪声法》的一大亮点是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对于工业噪声,该法将其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大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同时,要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各地也要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新《噪声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则要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但也应取得相关部门证明并公示。
而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问题上,新《噪声法》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防治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等的,建设单位应在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同时,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禁止用高音喇叭宣传
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噪声污染成为治理难题,新《噪声法》单独设立一章进行规定。
首先鼓励全社会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
具体生活中,新《噪声法》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而对于普通公民,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按规定限定作业时间。
新《噪声法》也提出,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将依法启动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噪声污染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工业噪声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和文明施工等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制度,为广东噪声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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