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方案》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一般管理、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 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
◆ 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4)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企业怎样申请排污许可证?
《暂行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配套出台了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排污单位填报申请和核发机关审核核发。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首先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填写有关申请表,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简化管理单位可不进行信息公开),然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可以开展现场核查。
提示:排污许可证多久可拿?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指出,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暂行规定》指出,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