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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 2017 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7 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7 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环〔2016〕69 号)下达我市的 1800 万元 2017
年度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该专项资金的项目适用本指南。
一、扶持对象及范围
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VOCs 治理工作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VOCs 治理项目。包括《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提及 13 个
重点行业、《惠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涉及的重点企业 VOCs 治理工程项目、市区汽车维修企业喷涂工艺水性漆改造项目。
(二)其它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火电厂、水泥厂、工业锅炉、饮食油烟、扬尘等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大气环境监管能力、预警预报能力、应急能力建设及大气污染机理调查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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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符合国家、省、市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三)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已按有
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手续或已经签订合同、制定方案,具备已开工或开工条件确定年内实施。
(四)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应对提升区域大气监测、监管能力有重要意义,不得用于购置设备零配件、监测业务经费、人员工作经费等。
(五)环境守法企业。申报单位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保手续,一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程序
各县(区)组织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申报材料联文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市直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资金申报文件。各县(区)组织上报项目由环保、财政部门出具联合上报文,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惠州市 2017 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1)。市直部门申报项目由该部门出具申报资金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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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二)申请表。《惠州市 2017 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技术材料。污染治理项目需提供采购合同、治理方案(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现状、整改内容、设计参数、处理效率、污染物减排效果、实施计划、投资估算、项目效益等);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方案(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实施计划、投资估算、项目效益等)。
(四)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
(五)其他材料。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需按 A4 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所有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盖章的材料需扫描),统一报送市环保局。
五、申报时间及其他要求
(一)截止时间。各县(区)市直单位需在 7 月 15 日前完成项目上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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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需申报多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本专项资金不支持环卫保洁项目及属于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
(四)申请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1、惠州市 2017 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惠州市 2017 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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