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7〕145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相关工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2017年9月30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
二、验收程序
(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验收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衔接;
5.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二)验收意见内容。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五)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六)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九)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一)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五、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六、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图
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