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请问,一个建设项目在完成验收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之后,在20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期间,被周边居民投诉,有恶臭等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验收项目是否需要暂停验收程序,并重新评估该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治理设施能力,进行整改?如果需要,请问依据哪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省厅答复:
您好,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问题描述的居民投诉情况属于存在问题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验收主体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排查存在问题并落实整改,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