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文书送达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由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推行“责令改正”“处罚告知”及“处罚决定”等不同阶段的执法帮扶制度,旨在进一步强化受处罚企业的帮扶服务力度,优化惠州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亮点一:
不少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等执法文书的时候,只是知道自己违法了,但对于如何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整改的标准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开展企业环保合规自查自检等等方面并不十分清楚。因此,《通知》要求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制作环境违法行为合规整改工作指南、免予行政处罚申请指引向当事人送达。其中,合规整改工作指南列明有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依据、具体整改要求、需要提交的整改材料,相应的工作指导部门等服务信息;免予行政处罚申请指引则列明省、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并告知当事人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的具体途径。
《通知》还明确,除了广东省、惠州市列明的29项轻微违法行为外,当事人积极推进环保合规整改工作且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实施环境执法也是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如企业在落实合规整改后,经综合评估已完成合规整改,且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等法定不予处罚的,执法部门可以不予处罚,这也是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避免企业屡罚不改、屡错屡犯。
《通知》在告知阶段推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提示函、廉洁承诺书“四书同达”制度。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惠州市积极推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制度,并按照从轻30%、40%、50%等三个裁量档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予以降低处罚。此外,为部署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按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为切实促进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通知》要求在送达处罚告知书的同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上述“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并告知当事人提出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的具体途径。
《通知》在处罚阶段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失信记录告知书、信用信息修复指引、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申请指引、逾期不履行义务警示函“五书同达”制度。
当前,不少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困境;为切实优化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情形的经济困难企业,执法部门将在受处罚企业提出申请后及时办理罚款分期或延期缴纳手续,同时,也及时告知企业拒不履行处罚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工作要求,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将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格资质认定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可能对受处罚企业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切实帮扶受处罚企业,《通知》要求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引并积极帮助服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