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的如下材料:
1.1《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中填报并打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下同);
1.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1.3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1.4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行为。如仍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或在此期间出现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3、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②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③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4、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全国排污许可证延期申报服务热线:0752-266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