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
因此,新的判定标准实施后,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直接认定为违法用地。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新规实施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
此前,农村道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此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直接要求判定为违法用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5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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