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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涉VOCs等违法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逃避处罚?一查到底!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某灯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喷漆、喷粉、固化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固化炉、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没有收集处理,无组织对外排放。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企业固化工序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但经现场检查,该企业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该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灯饰厂违法生产现场

2021年8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灯饰厂复查并送告知文书,发现该厂生产设备已拆除搬迁,也没有厂方人员在场,无法直接或留置送达文书。为解决有效送达问题,执法人员通过邮寄厂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及对厂址、所属村委会、本单位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但经调查发现该灯饰厂于2021年9月8日注销工商登记,试图通过注销工商登记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

为有效打击违法企业逃避监管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继续深入调查,请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取该灯饰厂《清算报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资料。其中,《清算报告》明确“公司办理注销后,若有遗留、遗漏的债权债务问题,均由公司股东全权负责处理”,该公司股东对本案违法行为行政责任予以继承。根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确定冯某、冯某坚、熊某等三人均为该灯饰厂股东,确定股东法律责任。

查处情况

对于该灯饰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依法对其处罚款20万元及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确定该灯饰厂股东冯某、冯某坚、熊某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对上述三人共处罚款20万元。

以案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灯饰厂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恶意注销工商登记,恶意逃避法律文书送达,妄想逃避处罚。对此类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必将追究到底,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及时亮剑,调取关键证据,确保处罚到位,树立执法权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企业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切勿企图钻法律“空子”,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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