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司于2021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市场环境及其他因素,我司在12月31日前没有生产计划,不会进行生产。鉴于此情况,我司在今年第四季度是否需要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数据填报?
问题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第二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规定执行。
服务单位:
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工程
3、VOCs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工程、VOCs一企一策服务
服务电话:
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小姐(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服务单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金盛丽景8栋1单元1楼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