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使用VOCs含量占比低于10%的物料是否需要收集处理的问题
内容:
您好,尊敬的领导!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现拟建设木门制造业,且使用到的胶黏剂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使用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可不收集处理,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答复时间:
2021-10-20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有关要求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服务单位:
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工程
3、VOCs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工程、VOCs一企一策服务
服务电话:
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小姐(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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