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方前镇工作人员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反映,有人在方前镇横路头村非法倾倒污泥。
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方前镇横路头村,发现该村路边共倾倒了6车污泥,约180吨。经查,因土地整治项目需要种植土,经陈某、洪某等中间人介绍,由绍兴轩辕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和运输所需泥土。但该运输公司却将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江桃村一石料加工厂的污泥运至方前镇横路头村随意倾倒,石料厂和运输公司约定污泥处置费50元一吨。
随后,执法人员也来到绍兴市柯桥区的这家石料加工厂现场核查,发现该污泥实际为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属工业固废。
目前,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工业固废随意倾倒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绍兴轩辕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中间介绍人陈某、洪某等人调查谈话,待事实调查清楚后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下一步,县生态环境分局将保持打击工业固废非法转移倾倒高压态势,强化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工业固废非法处置行为,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从严处理类似违法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全力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安全。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